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三条已修改淮河流域城市排放的污水应逐步实行集中处理。所有排污单位的污水治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