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水污染第十二条已修改对严重污染水体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凡列为限期治理项目的重点污染源,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淮河流域必须限期治理的污染源,负责提出建议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