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贫困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