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物资分配、管理、使用、效益的监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