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确有困难的,其比例可适当降低。因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能按期归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所欠的扶贫资金,经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