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区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好、资金回收率高的地、县(市),可从新增加的扶贫资金指标中适当给予投资奖励。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