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七条已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准备审议的主要文件同时发出。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