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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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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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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