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质询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