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有关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