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成书面材料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