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