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准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四十日以前通知有关机关。有关机关的报告材料一般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以前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