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应当由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