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