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应当作出决议。在常务委员会未通过任免案以前,提议案机关不得通知拟任免人员到任或者离职,不得以拟任职务执行公务,不得公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