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职案的时候,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机关委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