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六条已修改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或者交由提议案机关修改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