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