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第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5月2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