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规范、准确、清晰,并保持良好状态;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修复、完善。禁止损毁和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新建高速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安装。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