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动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从左侧相邻车道超车。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禁止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机动车变更车道时,不得妨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