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载物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机动车,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设计规范和安全要求,在高速公路的合理位置设置相关限载、限高、限宽、限长、限速等警告标志和车辆禁令标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