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十五条有效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载货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得载人;载物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品时,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防护措施。客运机动车除车辆内置的行李箱(舱)外,其他部位不得载货;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