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通行规定第十条有效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人应当对其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尾灯等安全设施损坏或者不全的,不得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