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用药人违反《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