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用药人利用医疗广告或者医疗保健咨询服务的形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药品广告含有虚假内容以及非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