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药人使用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需要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用药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药品质量检查和检验的结果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