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对药品使用引发的突发事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相关的药品先行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待事态得到控制后,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