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用药人的药品质量管理、药学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等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