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用药人应当每年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并由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实施。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