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中的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其他用药人中非药学技术人员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的,应当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