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