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已修改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