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Amended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拟定《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用药人应当遵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3,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