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归侨、侨眷人数较多的市、县(市、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侨眷代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