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条有效获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由有关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给予安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外各类学有专长人员来本省工作。对于掌握本省急需专业技术的华侨要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优先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