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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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

有效

获准来本省定居的华侨,由有关部门办理常住户口,给予安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海外各类学有专长人员来本省工作。对于掌握本省急需专业技术的华侨要求定居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优先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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