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归侨、侨眷的身份,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认定。必要时,可以由我国驻外国的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归国华侨联合会提供协助。

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

同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在申请认定侨眷身份时仍保持扶养关系的,其侨眷身份,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审核认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