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侨务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