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对经本省核准保留的归侨、侨眷境外亲友的祖墓应当给予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挖掘、拆毁。确因征用土地等基本建设需要迁移的,应当经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通知其眷属,给予妥善迁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