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损害,归侨、侨眷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犯、损害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侨联组织应当对归侨、侨眷给予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