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归侨职工,退休时退休金与原工资的差额,由所在单位补足;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归侨女职工,退休时退休金不足原工资额百分之九十五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