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无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收入的归侨、侨眷,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归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高于当地标准百分之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