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财政决算草案报告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及时将批复汇总表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