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八条有效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算草案和审计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关于年度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县(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关于年度决算草案的研究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