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