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土地、矿产、农业、林业、水利水保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