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在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后,仍负有治理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