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