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一至五倍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转产、关闭。责令地方管辖的企业停业、转产、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转产、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