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废止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加收一至五倍超标准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罚款,或者责令其停业、转产、关闭。

责令地方管辖的企业停业、转产、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转产、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