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建设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制度进行建设的,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